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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绩溪县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0/7/8 9:42:40 来源:绩溪政协网 作者:绩溪政协网  浏览量: 1022



 

为了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推进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政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政协绩溪县委员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由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以后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和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和立案标准,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并根据提案内容合理确定承办单位。

第三条 在全体会议期间规定的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提案为全体会议期间提案,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提案为平时提案。

第四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审定后,向大会提交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专职副主任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提案即时审定。

第五条 提案者是指现任县政协委员、参加县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全体会议期间的委员讨论活动小组。

第六条 提案审查立案标准。

1、提案应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2、提案应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提案内容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经过调查研究,对问题有科学的分析和论证,言之有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的意愿。

3、提案应一事一议,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4、提案要使用统一的格式提交。书面提交的提案要字迹工整,易于辨认。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提交书面文档,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组织公章。以界别、小组、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或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 提案内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国家明令禁止的;

3、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的意见;

4、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问题的;

5、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6、属于学术研讨的;

7、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8、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9、提名举报的;

10、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11、超越本县职权范围的;

12、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第八条 提案承办单位的确定。

1、根据提案内容涉及的工作职能范围,并参考提案者意愿,确定承办单位。

2、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确定办理单位。

3、对一时不能确定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分清职能范围后再确定。

第九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编印《提案目录》发给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级领导;未予立案的提案,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或提案委员会应及时与提案者联系作出说明,以适当方式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复审。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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