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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参加组织活动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0/7/7 9:55:48 来源:绩溪政协网 作者:绩溪政协网  浏览量: 1148



为进一步规范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切实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依据《政协章程》,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按要求参加政协例会。例会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政协委员要按要求参加全体会议,政协常委要按要求参加常委会议。会前要准备充分,会中要畅所欲言,会后要认真执行。

二、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凡县政协贯彻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的决议,以及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所组织的学习、视察、调研等活动,政协委员都应按通知要求积极参加。并主动发表见解,积极建言献策。

三、主动参与县政协专委会或委员活动组活动。每个委员要根据安排加入某一专门委员会(或委员活动组),积极参加专委会(或委员活动组)的经常性活动,完成专委会(或活动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发挥各自的专长,做到知情参政,尽责出力。

四、认真负责地撰写委员提案。每位委员都要重视运用提案这一最直接、最有效的参政议政形式,按照提案工作条例的要求,每年至少提出一件有一定质量的提案。案由相同或相近的,委员可联名提案。

五、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责,也是委员的权力和义务。每位委员都要关注社会的“热点”和“难点”,做知情人、有心人,了解群众的愿望和呼声,每年至少书面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

六、积极维护政协组织的形象。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必须在《政协章程》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遵守活动纪律,团结人,感召人,以自己的言行维护政协组织的形象,为政协增光添彩。

七、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委员接到政协组织有关活动的通知后,要积极主动参与,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和缺席。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有关活动的,应向政协办公室或所属专委会履行请假手续。

八、相关规定

1、依据《政协章程》的组织纪律原则,对接到活动通知、无特殊原因又不经请假批准的,县政协常委累计三次缺席常委会议,委员累计两次缺席全体会议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政协活动,视为自动辞去常委职务或自动退出政协组织,经履行有关组织程序后分别免去县政协常委职务和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2、政协委员在任职期间,给政协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撤销委员资格处分。

3、实行委员参加政协例会、政协活动和履职情况考核制度。对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委员参与和履职情况,政协办公室和所属专门委员会均要记录在案。对于工作认真、活动积极的,进行评优表彰;对于一言不发、一策不拿、一案不提的委员,要给予批评通报。

4、本规定自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修改权属政协绩溪县第八届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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