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绩溪县第八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三条 政协绩溪县委员会设置六个专门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教科文卫体委员会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文史学习委员会 港澳台侨联络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政协广泛联系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把政协委员的个体优势转化为政协工作的整体优势的重要载体,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基础。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相关界别、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的原则,统筹安排。一般由县政协委员组成。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总数一般为全体委员的30%左右。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可视工作需要,聘请有关单位人士担任专门委员会成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如工作生产在农村的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贯彻执行政协绩溪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任务: (一)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和我省、市、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就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四)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对外交流交往; (五)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向主席会议作一次工作汇报。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副主席分管,专职主任或专职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确定的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政协绩溪县委员会或办公室名义发出的,要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按规定的办文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绩溪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规则修订相应的工作简则。提案委员会同时执行《政协绩溪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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