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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绩溪县第十一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时间:2022/3/28 15:33:48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395



2022年3月18日政协绩溪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参照全国政协和省、市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协绩溪县第十一届委员会设置九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组织委员开展各类学习培训活动,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3.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调研等对口协商活动,并通过调研报告、协商意见、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组织委员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及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等工作,开展民主监督活动;

5.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并协助专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做好委员履职评价工作,推荐年度十佳委员人选;    

6.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

7.落实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确定的各项相关决定,承担有关议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实行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组工作制度,加强对界别工作的指导,推动界别活动有序开展。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界别活动,并负责督促指导所联系界别每年至少提交一件界别提案。

第六条  实施全员入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由专委会办公室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交主席会议审定,由县政协常委会协商通过。专门委员会要做好本委委员的工作指导和活动的组织。每个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委员开展一次专题视察活动,每年至少提交一件高质量的集体提案。

第七条  实行专门委员会与县直单位对口联系工作制度,由县委办、政府办、政协办联合发文。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协作,拓展专委会活动领域,提高对口协商的针对性、广泛性和实效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口协商活动。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  每个专门委员会明确一位副主席分管,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牵头负责年度重点民主协商计划的拟定,负责年度调研视察、民主监督等课题的谋划,专题协商活动和会议的组织,报告材料草拟等工作。牵头做好分管主席所联系界别、委员之家(委员工作室)及各项调研课题的组织。同时要做好各项履职活动的宣传报道,引导本委和联系界别委员积极宣传政协工作,撰写宣传信息。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定期向主席会议报告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并按要求报送季度工作计划和季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调研、视察、对口协商材料,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分管主席负责把关;重大事项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县政协或县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的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视察调研等活动,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政协专委会办公室要为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建立会议和活动考勤制度。各专门委员会要做好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记录,并及时反馈给专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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