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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32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5/8/13 11:28:02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85



程丽委员:

您提出《关于健全完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您的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深化人民调解工作,提升调解员专业素养和矛盾纠纷化解质效,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和自主协商解决矛盾的能力,具有积极作用。现就提案中提及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管理机制问题

目前我县根据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情况,全县先后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诉前调解等10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重点领域调解组织全覆盖。但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存在一定偏差,未能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政治性、专业性和服务性缺乏深刻理解。物业、婚姻家庭等部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仅有组织架构,未落实专职调解员或人员配备不强,未实质性实体化运转。

下一步,一方面要明确职权定位,加强队伍建设。科学定位、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职责范围,强调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地位,坚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第三方”独立地位,努力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格局。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性质,注重选用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丰富的人员。县司法行政部门要统一规划、分级定责、分级实施开展培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创造条件吸纳更多专职人民调解员帮助提高履职能力。同时争取各方协同、支持完善机制建设,切实理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架构,推动婚调、物调等专业领域调解组织实质性运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提高站位,深化认识,多渠道多载体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低成本、高效率、不伤和气”优势和“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成效,提高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让人民调解成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

二、队伍结构问题

目前全县专职人民调解员年龄整体偏大,其中22名乡镇专职人民调解员60岁以上17人,占比77.27%(其中70岁以上3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员大多由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兼职,村级调解员均为村“两委”干部兼职。调解员老龄化及兼职现象导致工作精力有限、学习能力不足,难以适应新形势调解工作要求。

我局将积极协调并并指导各乡镇、各县直部门把好调解员选聘关,乡镇要综合考量“五老”人员的使用和有专业背景有调解经验人才的聘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性质,注重选用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丰富的人员。我局在此基础上将统一规划、分级定责、分级实施开展培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创造条件吸纳更多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帮助提高履职能力。

三、经费保障问题

目前县财政将2016年聘用的乡镇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酬金纳入了财政补助;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中,财政落实经费的仅为医调委、诉调委,其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中心,经费都由其他调解组织主管部门自行解决(仅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由公安的交警大队自行解决)。

下一步将按照《人民调节法》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要求相关规定,争取各方支持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经费渠道,健全经费增长机制,逐步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财政预算,确保调解员的工作补贴和办公条件得到改善。完善调解队伍的办案补贴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基金等方式拓宽资金渠道。

感谢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徐泉

联系电话:8155572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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