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社会的利益格局也出现了较大变化,社会矛盾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且呈现出复杂、多样、专业和面广量大的特点,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问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对于化解特定领域矛盾纠纷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化解相应的矛盾,我县建立了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医疗、医保、物业、知识产权、商事、诉调等9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二、人民调解组织存在问题
(一)管理机制不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存在相关部门多头分别管理且管理欠缺导致矛盾纠纷防范化解作用未能有效发挥。有的专业性调解组织如婚姻家庭、商事等有牌子有办公场所,但专职人民调解员长期缺位,有的专业性调解组织如物业、知识产权等只是下了文件、设了机构,但没有实际的办公场所也没有专职人民调解员。
(二)队伍结构不合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组成人员,大都是热心调解事业、有一定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的离退休工作人员等,但年龄普遍较大,队伍活力和可持续性存在欠缺,行业吸引力亟待提升。人民调解员每月生活补贴待遇不高,发展空间有限,职业认同感不强,难以吸引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加入。
(三)经费保障不充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补助和人员经费主要通过政府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其他形式等给予保障。但该项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该项工作经费支持也有限。无收费职能又无法完全获得经费支持,使得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普遍经费短缺,极大地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三、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科学定位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各有关部门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职责权限的划分模糊。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机制。清晰定位、科学明确划分各有关部门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范围,突出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管理地位,坚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第三方”独立性地位。
(二)切实解决经费保障问题。一是加强政府财政保障,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由调解组织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的方式解决。二是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解决。三是探索多途径筹集经费。建立允许鼓励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赠等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或考虑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给予经费支持,经县政府授权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收取后根据各调解组织的业务需求进行合理分配。
(三)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一要完善准入制度。按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性质,注重选用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均丰富的人员。二要完善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级实施”的培训机制,有效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三要完善责任体系和激励制度。建立责任迫究制度,健全表彰激励机制。四要完善调解咨询专家库制度。根据行业和专业类型,选拔优秀人员入库,组织专家为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同时设立专家咨询补贴专项资金,保持专家参与、协助调解的积极性与稳定性。
(四)强化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一要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依法规范调解组织设立及人员组成;高标准建设调解阵地;规范纠纷受理、调解、回访等工作流程,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培训、考核;规范文书和卷宗制作等。二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分析研判的信息反馈制作,掌握规律,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反馈。三要建立健全告知引导制度,对适宜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告知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四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移交委托等衔接工作制度,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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